條款及守則
詮釋
- 「學院」指珠海學院;
- 「舍堂」指珠海學院之學生舍堂;
- 「宿生」指完成入住舍堂手續之珠海學院全日制本科生;
- 「舍監團隊」指管理和维持舍堂内宿生的纪律及福祉。
宿生必須遵守珠海學院學生舍堂的所有守則、原則及條款。宿生同意及遵守下列守則:
1.宿生或訪客身份確認
- 為確保舍堂的安全,宿生或訪客出入必須攜帶有效證明。經學院授權之職員有權要求宿生或訪客出示宿生證 / 學生證及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核實身份。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之人士將不可進入舍堂。
2.個人行為
- 在舍堂內須嚴格遵守舍堂守則。
- 宿生必須服從舍堂職員及學院授權職員之合理指示,並予以合作。
- 宿生應尊重他人,不應對舍堂職員、宿友及訪客作出無禮或有損德行之行為。
- 宿生之間應互相理解和包容,嚴禁打架、滋事、或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行為。
- 為免影響他人的學習和休息,宿生應時刻保持安靜,以免騒擾他人,特別於晚上十時正至早上八時正,必須保持安靜。
- 出入公用地方,宿生應穿著合宜。
- 宿生應養成節約能源的習慣。
- 宿生如遇疾病、意外或異常事故,應盡快通知舍堂職員,尋求協助。
- 宿生不得使用舍堂所提供之電腦網絡作違反舍堂守則及香港法例之用途。
- 宿生嚴禁在校園內作出任何違反香港法例之行為。
- 按《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規定,整個校園(包括室內及室外地方)嚴禁吸煙。
- 不得高空擲物。
- 嚴禁賭博 (包括打麻雀) 。
- 為安全起見,宿生應避免夜歸。
3.個人財產
- 宿生必須小心保管個人財物。行李務須簡單,並避免存放貴重物品於舍堂範圍內。
- 宿生應提高警惕,離開房間時必須關鎖房門及窗戶,嚴防各類犯罪案件發生,如發現懷疑盜竊或可疑人物,應即時向舍堂職員報告。
- 如有任何財物損失,學院恕不負責。
4.違禁物品
- 在舍堂範圍內嚴禁:
- 藏有任何危險或違禁物品,如毒品、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險品。
- 藏有或飲用含酒精飲品。
- 藏有或閱讀「淫褻及不雅物品」之不良刊物及影視產品。
- 並藏有任何賭具。
- 藏有麻雀(麻將)。
- 張貼不雅或令人反感字句的標語、海報或圖畫等。
- 學院有權沒收以上違禁物品、酒類、不雅物品、賭具、標語、海報等。
5.宿位和舍堂
宿位
- 宿位只供宿生個人住宿之用,不可用作任何商業用途或借予他人使用。
- 宿生應恰當地使用舍堂地址,不可用作任何商業用途或借予他人使用。
- 宿生必須入住指定的宿位,未經學院批准,不得擅自調房或更換、佔用、出租或出借床位。
- 避免阻礙緊急逃生,走火通道、走廊及樓梯間等嚴禁放置個人物品,包括垃圾桶、皮鞋、拖鞋、雨傘等。根據學院修訂的使用者守則,一經發現個人物品放置於舍堂範圍內公共空間,將立即棄置,而不作另行通知。
- 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宿生不得私自更換舍堂門鎖或另加掛鎖。宿生不得隨意調換、搬走、移動、加裝或拆卸房間之傢俱及設施。
- 宿生不准在房間的牆壁、窗戶、地板及天花上塗寫、張貼廣告、使用膠水、膠紙、膠貼或鑽孔。如發現有損毀,宿生需作出賠償。
- 以上違例者,一經確認,最高懲處為立即取消其住宿資格,宿生需即時搬離舍堂。入宿時所繳付之一切費用將不獲發還。
- 宿生可於早上八時正至凌晨一時正使用舍堂的活動室。如需進入其他宿生房間,必須事先得到被訪宿生之同房室友同意。
- 宿生及訪客不得在晚上十時正至次日早上八時正之間進入異性居住樓層或房間。
- 於晚上十時正至早上八時正,宿生不可於其他房間或樓層逗留,否則視作非法留宿論。
鎖匙
- 宿生必須保管好舍堂鎖匙,不得轉交他人。
- 舍堂鎖匙需於退宿後交還學院。
- 如忘記攜帶鎖匙,可致電設施管理組電話2972 7388協助開門,但須繳付手續費。
- 如遺失舍堂鎖匙,應立即通知設施管理組安排配製及補領,並繳付補領費用。
電器裝置
- 嚴禁違章偷電行為,不准拆改電力線路及裝置,不得私自接駁電線和網線。
- 不得干擾或破壞房間內電線系統及智能卡系統、舍堂閉路電視系統、煙霧探測器、消防灑水器、照明系統、逃生通道(例如﹕防煙門) 及其他房間設備。
- 嚴禁在舍堂內使用耗電量大之電器用品,例如:電暖爐、電視機、微波爐、焗爐、電熱板、雪櫃等。
公眾財產
- 未經職員批准,不得隨意調換、搬走、移動、加裝或拆卸公眾地方之任何物品。
- 未經職員批准,不得在公眾地方的牆壁、窗戶、地板及天花上塗寫、張貼廣告、使用 膠水、膠紙、膠貼或鑽孔。如發現有損毀,須作出賠償。
- 舍堂內的公物,如書報與雜誌,應就原地使用,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拿取。損壞 公物須照價賠償。
6.衛生及整潔
- 宿生應保持個人清潔衛生,並自行清理房間,確保房間及公眾地方整潔。
- 舍堂大清潔服務將於學期結束或退宿後安排。有關清潔時間表及安排將於清潔日前一至兩星期通知。
- 宿生不得在窗架、窗花及公眾地方晾曬衣服。
- 垃圾應分類放進垃圾桶內。
- 不得攜帶寵物或動物進入舍堂。
7.訪客
- 訪客沒有宿生陪同的情況下,只限於進入校園地下及一樓範圍。
- 宿生陪同訪客情況下必須完成訪客登記程序,方可進入舍堂範圍。進入時,宿生須陪同訪客領取訪客證;探訪時須配帶訪客證;離開時必須交還訪客證。如有遺失,須繳付手續費。
- 訪客個人安全、行為及在舍堂範圍內因違規而導致任何損壞,陪同宿生須為此承擔第12條有關紀律處分及相關費用。
- 探訪時間為早上八時正至晚上十時正。訪客於晚上十時正至早上九時正期間不得進入舍堂範圍。
- 訪客每次只限一名。
- 訪客必須遵守宿生守則。如有必要,舍堂職員及設施管理組將保留禁止宿生、訪客或其他人士進入,以及要求其離開舍堂之追究權利。
- 如發現訪客未有辦理登記或獲得批准進入舍堂範圍內,舍堂職員及設施管理組將保留向警方報案之追究權利。
8.防火安全指引
- 宿生嚴禁在舍堂範圍內 (包括房間及洗手間) 吸煙。
- 嚴禁在舍堂範圍內 (包括房間及茶水間) 煮食。
- 宿生只可於茶水間及宿生活動室內使用微波爐加熱食物,使用後應隨即自行清理。
- 嚴禁燒廢紙雜物,或在風扇罩上懸掛物件等,以免引起火災。
- 嚴禁在煙霧探測器及消防灑水系統喉管上懸掛物件,亦不得隨便使用舍堂內消防設施,如有損壞將追究責任。
- 除緊急逃生外,嚴禁使用火警逃生出口進出。
9.宣傳及推廣
- 未經學生事務處及舍監團隊批准,舍堂範圍內不可擺放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
- 任何宣傳物品在指定區域擺放或張貼,必須經學生事務處審批及蓋章方可張貼,違規者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活動負責人進行追究及處分。
- 舍堂內嚴禁進行任何形式的推銷和商業活動,以免影響宿生的生活及舍堂的運作。
- 未經許可,舍堂範圍內嚴禁進行拍攝、錄像或採訪等。如有需要,可於不少於十個工作天前向學生事務處及舍監團隊提出申請。
10.巡察
- 為維持舍堂正常運作,舍堂職員須在舍堂內進行巡察。在任何情況下,職員可進入宿生房間內執行職務。
- 舍堂職員將不定期進入宿生房間內執行職務。在正常情況下,本處職員將在事前通知宿生情況,以安排進入房間工作 (如﹕檢查、維修、抹窗)。如發生意外或特別事故,將以安全或保安為由進入房間執行職務。
- 基於公眾健康及安全考慮,本院有權要求宿生遷出舍堂,而受影響期間的宿費將於日後發還。
11.退宿 / 宿費
- 宿生如中途退學或休學,所有已繳交之款項,將不獲退還及轉移,並需於五個工作天內遷離舍堂。
- 宿生如遇疾病,經註冊醫生證明不宜住宿,學院將按個別個案的情況作出酌情處理。
- 宿生需於指定日期前遷出舍堂,逾期者將被沒收其保證金。本院亦有權處置其房間內之個人物品而不作事前通知。若因學習需要,可申請提早退宿或延期(但延期不可遲於指定日期)。額外住宿日之費用將以日租計算。
- 遷出舍堂時,宿生需將房間打掃清潔。於入宿時領取之門匙/智能卡或其他公物必須即時交還學院,逾期遷出者將被沒收其保證金。
- 有關收費項目及罰款詳情,請參閱本宿生指南第三十頁。
12.紀律處分
違反本守則的宿生,本院將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宿生被處分累積滿60分,本院將有權即時終止其住宿資格,餘下之住宿費將不獲發還。
宿生若干犯以下行為,本處職員將約見及記錄每個個案,處分扣減10至60分不等。
不當行為的事項 | 分數 | |
1. | 個人衛生對其他宿生造成影響,例如:胡亂棄置垃圾 | 10 |
2. | 於窗架、窗花或公眾地方晾曬衣服 | 10 |
3. | 噪音滋擾 | 10 |
4. | 於門外或走廊放置私人物品 | 10 |
5. | 拒絕讓工作人員進入房間進行公務 | 10 |
6. | 私自拿走公共用具 | 15 |
7. | 未得同意進入其他宿生房間 | 15 |
8. | 凌晨時分逾時逗留他人房間或樓層 | 15 |
9. | 陪同未有登記訪客進入舍堂 | 15 |
10. | 非法使用舍堂地址作商業用途 | 15 |
11. | 在舍堂內藏有或飲用酒精飲品 | 15 |
12. | 未經批准更改/移動舍堂房間設施位置 | 15 |
13. | 未經批准於舍堂範圍內進行宣傳或推廣活動 | 20 |
14. | 未經批准於舍堂範圍內進行拍攝 | 20 |
15. | 使用耗電量大的電器用品 | 20 |
16. | 沒有預先申請而調換房間或與同房室友對調書桌、床位或衣櫃 | 20 |
17. | 晚上十時正 至早上八時正進入異性房間 | 30 |
18. | 訪客於非探訪時間逗留舍堂 | 30 |
19. | 轉借宿生證給他人使用 | 30 |
20. | 賭博及打麻雀 | 30 |
21. | 吸煙 | 30 |
22. | 蓄意毀壞舍堂物品 | 30 |
23. | 在舍堂使用明火煮食 | 30 |
24. | 攜帶危險品入舍堂 | 30 |
25. | 醉酒鬧事 | 30 |
26. | 攜帶寵物或動物進入舍堂 | 30 |
27. | 偷竊 | 60 |
28. | 蓄意干擾或破壞舍堂設備或系統 | 60 |
29. | 非法轉借宿位 | 60 |
30. | 高空擲物 | 60 |
31. | 吸食毒品 | 60 |
32. | 在舍堂內進行不道德行為 | 60 |
宿生如就處分結果上訴,必須於通知發出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生事務處提交上訴申請。申請人將於提交上訴申請後十五個工作天內,收到上訴委員會最終決定的通知。
本學院保留解釋和修訂以上守則之權利而不作另行通知。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凡本院宿生必須遵守本科生學生手冊有關個人行為之規則。